网下申购新股有新规  明确六项异常报价情形

网下申购新股有新规 明确六项异常报价情形

邓峻熙 2024-11-30 科技前沿 36 次浏览 0个评论

◎记者 汤立斌

11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及其配套文件,修改了网下投资者异常报价申购情形,明确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认定异常行为以及实施名单分类的适用情形和自律惩戒措施。《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网下投资者作为具有专业研究定价能力,在新股发行一级市场发挥价值发现重要职能的参与主体,其询价和申购行为将对新股发行产生重要影响,关乎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新股发行的“成败”。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形成良性市场生态,是网下投资者应尽的义务。中证协结合自律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前期分类管理工作实践,对原《指引》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指引》修改了网下投资者异常报价申购情形,将原《指引》关注名单所列关注情形调整为六项异常报价申购情形,包括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报价与网下投资者自身定价依据不符、频繁修改报价、不当报价申购引发舆情和其他情形。同时,根据网下投资者出现的异常情形,结合申购数量、发生频率、定价依据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指引》明确实施名单分类的适用情形和自律惩戒措施,构建起限制名单与关注名单、异常名单之间的层级递进关系,充分发挥分类管理的扶优限劣作用。

其中,对于网下投资者首次实施异常报价申购行为的,将其列入网下投资者关注名单,对其予以重点关注和提醒;被列入关注名单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实施异常报价申购行为的,将其列入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并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三个月的非书面自律管理措施;被列入异常名单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实施异常报价申购行为的,对其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六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书面自律措施。

同时,结合对异常报价申购行为严重程度的认定,《指引》特别明确对实施异常报价申购行为并对网下发行秩序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投资者,将其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进一步从严采取资格限制措施。

《指引》还明确名单分类管理的处理程序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审核决定等实施程序。《指引》取消精选名单评价机制,中证协在整合、优化精选名单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建立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管理制度。

此外,中证协通过发布适用意见,对“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监测指标等事项作出重点明确和说明。下一步,中证协将通过规则培训解读、加强市场监测和开展自律检查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网下投资者做好规则适用与执行,持续规范网下发行业务,推动构建良好的网下发行秩序,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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